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曾庆扬、钟朝味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松涛东二街3号金湖雅居3栋2层02号户外平台搭建铁棚(铁棚沿房屋东侧外墙搭建,平面投影呈长条形,进深约2.4米,总长约20.4米,面积约42.3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2号)公告送达。
曾庆扬、钟朝味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15日